11. 有關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各罪名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307 條違法搜索罪之行為主體以依法令規定有搜索權限之人為限
(B)未成年子女未得父母同意,讓朋友進入住宅,該朋友並不成立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C)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抽象危險犯
(D)趁他人離去時以鍊條鎖著停靠路邊之機車,使其無法騎用,成立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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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06), C(40), D(121), E(0) #3960556
統計: A(52), B(206), C(40), D(121), E(0) #3960556
詳解 (共 4 筆)
#7464055
- (B) 正確 ?: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所保護的是現正居住在內之人的居住安寧與隱私權。未成年子女(只要具有意思能力,能理解讓他人進屋的意義)在法律上也是該住宅的共同居住權人。因此,他所給予的「同意進入」在刑法上具備實質效力。縱使該行為未得到父母的同意或違背父母的意願,朋友既然是受到共同居住者的邀請進屋,主觀上便不具備「無故侵入」的故意,客觀上亦非無權進入,因此不成立侵入住居罪。 - (A) 錯誤 ❌:
刑法第 307 條違法搜索罪的行為主體是任何人(一般犯)。本罪列於妨害自由罪章(而非瀆職罪章),條文並未限定公務員或特定權限之人。一般人若無依法令(例如沒有搜索票或法定事由)擅自搜索他人的身體、住宅或車輛,亦可成立本罪。 - (C) 錯誤 ❌: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於具體危險犯(或結果犯)。本罪的成立必須是惡害的通知已到達被害人,且客觀上足使人心生畏懼,導致被害人的安全感陷入現實的危險狀態中,並非只要行為人講出恐嚇話語就直接一律成立的抽象危險犯。 - (D) 錯誤 ❌:
最高法院 85 年台非字第 356 號判決等實務見解指出,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行為人以強暴、脅迫為手段,直接或間接施加於「人」的身體或精神上,藉此壓制或妨害他人的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如果乘他人不在場(離去時)悄悄將停在路邊的機車用鍊條鎖住,因為現場並沒有人受到強暴或脅迫的直接壓制,該行為僅屬於對「物」的祕密妨害,實務上認為不成立強制罪(可能僅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或車輛受損時的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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