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係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且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為要件?
(A)過失純正不作為犯
(B)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C)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D)故意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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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41), C(132), D(85), E(0) #3960566
統計: A(52), B(141), C(132), D(85), E(0) #3960566
詳解 (共 3 筆)
#7464064
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且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是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經典成立要件(參照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3115 號刑事判決)。此概念結合了「不作為犯」與「過失犯」:
- 保證人地位:用以評價其消極的「不作為」是否等同於積極的犯罪「作為」。
- 怠於履行義務:說明行為人主觀上並非故意,而是因為欠缺注意、疏忽,才導致危險結果發生。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過失純正不作為犯 ❌
- 錯誤點:刑法中不存在「過失」的純正不作為犯。
- 原因:純正不作為犯(例如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遵解散罪)是以法條明文規定的「不作為」為構成要件。依據刑法基本原則,此類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的行為,皆須出於「故意」方能處罰。
- (C)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
- 錯誤點: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主觀要件是「明知或可預見結果發生,而消極放任其發生」。
- 原因:題幹使用的「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在法律術語中專指「因疏忽、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心態,不適用於主觀上具有惡意的「故意」犯罪。
- (D) 故意純正不作為犯 ❌
- 錯誤點: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不以行為人具備「保證人地位」為前提。
- 原因:純正不作為犯是「任何人」只要符合法條規定的消極狀態即會構成(例如侵入住居罪中的留滯而不退去);而「保證人地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為了與作為犯等價,才必須具備的特殊身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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