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柬埔寨破獲臺灣 10 人的詐騙集團,經政府交涉後,送回國適用我國刑法,最有可能的原因為下列何者?
(A)該集團詐欺對象為泰國人,按照刑法第 3 條適用我國刑法
(B)該集團人數超過三人,按照刑法第 5 條適用我國刑法
(C)該集團中有公務員,按照刑法第 6 條適用我國刑法
(D)該集團詐欺金額未達一百萬元,按照刑法第 7 條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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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53), C(94), D(5), E(0) #3960567
統計: A(25), B(253), C(94), D(5), E(0) #3960567
詳解 (共 4 筆)
#7445806
(A) 錯誤:刑法第 3 條為「屬地主義」,是指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部分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才適用我國刑法。本題的犯罪行為地與結果地皆在國外,無法依第 3 條處理。
(C) 錯誤:刑法第 6 條是關於「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特定罪行」(如瀆職、廢弛職務等)的規定。詐欺罪並非第 6 條所列舉的公務員國外犯罪罪名。
(D) 錯誤:刑法第 7 條是關於「我國國民在國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規定(屬人主義)。普通詐欺罪(第 339 條)的最輕本刑並非三年以上,且第 7 條的管轄權判斷基準是「刑度(最輕本刑)」,而非「詐欺金額是否達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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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066
我國《中華民國刑法》第 5 條於 2016 年 11 月修正公佈時,在第 11 款增訂了「加重詐欺罪」(第 339-4 條)的海外犯罪管轄權。只要台灣人在境外犯加重詐欺罪(例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路等傳播工具犯之),無論被害人是哪國人、犯罪地在哪裡,我國刑法均有管轄權(即世界主義/保護主義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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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錯在哪裡?
- (A) ❌ 錯誤:刑法第 3 條為「屬地主義」(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者)。本案的犯罪行為地與結果地都在柬埔寨(境外),且詐欺對象為泰國人,無法依第 3 條適用我國刑法。
- (C) ❌ 錯誤:刑法第 6 條是關於「我國公務員在境外犯特定瀆職或瀆職相關罪章」的規定。本案屬於民間詐騙集團案件,並非公務員在境外犯特定公務員犯罪。
- (D) ❌ 錯誤:刑法第 7 條規定我國國民在境外犯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適用。普通詐欺罪(第 339 條)最重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輕本刑」並非 3 年以上。此外,第 7 條也與金額是否達一百萬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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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425
臺灣 10 人的詐騙集團
第 339-4 條加重詐欺
1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
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
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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