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就服用酒類等致不能安全駕駛罪與第 2 項致人於死的規定,按照現 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條第 1 項乃立法者以抽象危險犯形式予以處罰
(B)觸犯該條第 2 項規定,仍應再論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
(C)只要仍能安全駕駛,都不會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罪
(D)該條第 2 項乃結果加重犯規定,行為人須對於實害結果主觀上有所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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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41), C(11), D(59), E(0) #3960561

詳解 (共 3 筆)

#7434998
答案:(A) (A) 正確。刑法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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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312
(D) 該條第 2 項乃結果加重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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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4803

答案是 (A)。✅

這題考的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與第2項的性質。

* (A)⭕ 正確
* 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在實務上是以抽象危險犯方式處罰,立法者認為酒駕本身就具有造成交通危險的高度可能性。
* 現行第1項也明定酒精濃度達標,或有其他情事足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即可能成立犯罪。
* (B)❌
* 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是加重結果犯,實務上以第185條之3第2項取代第1項+過失致死罪的評價,不需要再論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C)❌
* 第1項不是單純看「駕駛人自己覺得還能不能安全駕駛」。
* 例如第1項第1款,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 0.25 mg/L 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5%,即符合該款構成要件。
* (D)❌
* 第2項確實是加重結果犯,但行為人對死亡結果不要求「主觀上實際預見」。
* 實務見解是:對加重結果至少須有客觀上的預見可能性即可;「能預見」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實際預見不同。

? 一句話記憶

185-3① → 抽象危險犯
185-3② → 加重結果犯
②不用再論276
死亡結果 → 客觀預見可能性,不要求主觀實際預見

?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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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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