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根據釋字第791號解釋,關於撤回通姦罪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之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 手段與立法目的間採實質關聯基準
(B)根據釋字第791號解釋,關於性自主權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限制規範,是否合於比例原則, 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
(C)根據釋字第767號解釋,關於社會補償之立法,採取中度之審查基準
(D)根據釋字第799號解釋,對性侵害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採嚴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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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83), C(257), D(43), E(0) #2995299

詳解 (共 6 筆)

#564599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67 號


系爭規定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係屬不確定法律概 念。「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 尚非難以理解,而藥物「不良反應」於藥害救濟法第 3 條第 4 款亦已 有明確定義。又一般受規範者(即病人及其家屬)依系爭規定縱無法完全 確知其用藥行為是否符合請求藥害救濟之要件,惟應可合理期待其透過醫 師之告知義務(即醫療機構、醫師於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等告 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藥物可能之不良反應等, 醫療法第 81 條、醫師法第 12 條之 1 參照)、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 上記載,就用藥之不良反應之可預期性、發生機會及請求藥害救濟之可能 性等,可以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另常見、可預期之意義,主管機關參照國 際歸類定義,將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定義為系爭規定 所稱之「常見」(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 100 年 10 月 7 日署授食字第 1001404505 號函參照);且前揭標準業經藥害救濟法第 15 條所定之藥 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所援用,於實務上已累積諸多案例可供參考。是其意義 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 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綜上,系爭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 。 本院解釋對於社會政策立法,因其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向來採取較 寬鬆之審查基準(本院釋字第 485 號及第 571 號解釋參照)。關於藥 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 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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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據釋字第767號解釋,關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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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釋字791系爭規定二明定:「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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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根據釋字第767號解釋,關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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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843

本題答案是 (C)。關鍵在於辨認各號解釋所採的「審查基準」。其中 釋字第767號並不是「中度審查」,而是因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因此採取較寬鬆的審查方式。

一、答案:C

(A)正確——釋字第791號:平等權採「實質關聯」基準

本選項涉及的是撤回通姦罪告訴效力對通姦人與相姦人的差別待遇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指出:

「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刑事追訴審判之規定時,如就必要共犯撤回告訴之效力形成差別待遇者,因攸關刑罰制裁,則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權保障無違。」(憲法法庭)

也就是:

憲法第7條平等權 → 差別待遇 → 因涉及刑罰制裁 → 要求與立法目的具有「實質關聯」

而釋字第791號最後認定,撤回對配偶的告訴,效力卻不及於相姦人,與「維持婚姻關係」的立法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因此違反平等權。(憲法法庭)

考試記憶

791 → 通姦罪 → 平等權 → 實質關聯

所以 A正確

二、(B)正確——釋字第791號:性自主權採較嚴格審查

這一項也是釋字第791號的重要考點。

釋字第791號認為:

性自主權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而且:

「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是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

因此,對性自主權的限制,應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進行審查,而且因性自主權與人格不可分離:

「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憲法法庭)

所以可以整理:

性自主權 → 人格不可分離 → 人性尊嚴 → 較嚴格審查

釋字第791號最後認定通姦罪對性自主權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刑法第239條失效。(憲法法庭)

所以 B正確

三、(C)錯誤——釋字第767號不是「中度審查」

這就是本題的陷阱。

釋字第767號是著名的:

「藥害救濟案」

爭點是《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將: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排除於藥害救濟之外,是否違憲。

釋字第767號指出,藥害救濟制度屬於國家所採取的社會福利救濟措施,其目的在於對受藥害者給予合理範圍的適當補償。(憲法法庭)

更重要的是,大法官明確指出:

「關於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之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憲法法庭)

因此,這裡的重點是:

社會政策立法 → 立法者有較大裁量空間 → 寬鬆審查

而不是題目所說的:

❌ 「採取中度之審查基準」

所以 C錯誤

為什麼?

因為「中度審查」通常是考題在區分:

  • 寬鬆審查

  • 中度審查

  • 嚴格審查

但釋字767號的社會福利、社會政策事項,重點在於尊重立法者形成自由,並非採取中度審查。

此外,釋字767號最後認定系爭規定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憲法法庭)

考試記憶

767 → 藥害救濟 → 社會政策立法 → 立法者較大裁量 → 寬鬆審查

因此 C錯

四、(D)正確——釋字第799號:人身自由限制採嚴格審查

釋字第799號是:

「性侵害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涉及《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

首先,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

釋字第799號指出:

「凡拘束人民身體於特定處所,而涉及限制其身體自由者,不問是否涉及刑事處罰,均須以法律規定,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且其內容須明確並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憲法法庭)

而強制治療會限制受處分人的居住場所或行動,屬於:

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憲法法庭)

因此必須接受較嚴格的憲法審查。

釋字799號最後認定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但這並不代表採取寬鬆審查;重點是:

重大人身自由限制 → 憲法第8條 → 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 → 嚴格審查

因此 D正確。(司法院)

五、四個選項一次比較

選項 解釋 爭點 審查基準 判斷
A 釋字791 通姦人、相姦人差別待遇 實質關聯
B 釋字791 性自主權限制 較嚴格審查
C 釋字767 藥害救濟、社會政策 較大立法裁量/較寬鬆審查,非中度
D 釋字799 性侵害犯罪者強制治療、人身自由 嚴格審查

六、國考最重要的「三號解釋」記憶法

可以直接背這一組:

? 釋字791——「通姦」

性自主權 → 人格不可分 → 較嚴格審查

撤回告訴差別待遇 → 刑罰制裁 → 實質關聯

? 釋字767——「藥害」

社會政策立法 → 立法者較大裁量 → 寬鬆審查

不是「中度審查」。

? 釋字799——「性侵害強制治療」

人身自由重大限制 → 憲法第8條 → 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 → 嚴格審查

⭐ 一句話考場版

791:性自主「嚴」、差別待遇「實質關聯」;767:社會政策「寬」;799:人身自由重大限制「嚴」。

所以本題看到 「釋字767=中度審查」,直接判斷:

答案:C ❌

司法院官方資料可參考:釋字第791號解釋釋字第767號解釋釋字第7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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