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 之債權亦同
(B)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
(C)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
(D)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全部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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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58), C(446), D(1487), E(0) #3413555
統計: A(138), B(158), C(446), D(1487), E(0) #3413555
詳解 (共 3 筆)
#7019522
《公司法》第 288 條之6 規定:
公司重整完畢後,對於已申報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債權亦同。
股東權益依重整計畫變更或減除者,其權利消滅。
但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或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此而消滅。
股東權益依重整計畫變更或減除者,其權利消滅。
但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或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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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0262
依據公司法第311條規定,公司重整完成後主要有三大法律效力,且對保證人權利有特別規範。
未受清償與未申報債權消滅:已申報之債權若未獲完全清償,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也同歸消滅。但依重整計畫處理、或移轉由重整後之公司繼續承受之債權不在此限。
未受清償與未申報債權消滅:已申報之債權若未獲完全清償,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也同歸消滅。但依重整計畫處理、或移轉由重整後之公司繼續承受之債權不在此限。
股東權利消滅:股東之股權經重整程序而遭到變更或減除的部分,其權利消滅(未申報之無記名股票權利亦同)。
前置程序失其效力:在重整裁定之前,公司原有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在重整完成後即行失其效力。
公司債權人對於公司債務的保證人以及其他共同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因公司重整完成而受影響或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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