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將其所有之 A電腦出賣給乙,甲為履行契約上義務,請丙將 A電腦送至乙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電腦未送到前,若因丙的過失使得電腦滅失,甲對乙無須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因甲無可歸責之事由
(B)電腦未送到前,若因丙的過失使得電腦滅失,甲得向丙要求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C)電腦未送到前,若因丙的過失使得電腦滅失,乙得向丙要求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甲與乙所締結之契約,屬於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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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489), C(258), D(51), E(0) #494560
統計: A(90), B(1489), C(258), D(51), E(0) #494560
詳解 (共 9 筆)
#754778
(A)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嗣後客觀不能」
依民法266條是屬「危險負擔」而非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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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572
筆記:4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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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853
- ⭕ (B) 為什麼正確?
在電腦送達並交付給乙之前,A 電腦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甲。丙因為過失將電腦弄丟(滅失),等於是侵害了甲的所有權,因此甲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規定,向丙請求侵害所有權的損害賠償。 - ❌ (A) 為什麼錯誤?
丙是甲找來幫忙送貨的,在法律上屬於甲的「履行輔助人」。根據《民法》第 224 條,債務人(甲)對於履行輔助人(丙)的故意或過失,應負與自己同一之責任。因此,丙有過失就等於甲有過失,甲對乙仍須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 ❌ (C) 為什麼錯誤?
因為電腦還沒有送到乙的手中,所有權尚未移轉。此時乙還不是 A 電腦的所有權人(乙只有請求甲交付電腦的債權),所以乙不能以「所有權被侵害」為理由向丙要求損害賠償。 - ❌ (D) 為什麼錯誤?
本案的買賣標的物在一開始就已經明確指定為「A 電腦」,屬於特定物之債,而不是有多種給付可供選擇的「選擇之債」(如:在兩台電腦中選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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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75
對A選項還是不懂耶> <
依民法第225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免給付義務意思不就是無須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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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69
(A)不可歸責於債務人→非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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