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藥師法,有關藥師被移付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撤銷藥師證書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B)廢止執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C)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藥師公會執行之
(D)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統計: A(2), B(2), C(0), D(26), E(0) #3972842
詳解 (共 10 筆)

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第 23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下列各該主管機關執行之:
一、廢止藥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其餘之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藥師法
第 25 條
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B);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A)。
第 21-2 條
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藥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C)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3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專家(含藥師、藥劑生)學者及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D)
補充:
移付懲戒是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事件才是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藥師法
第 21 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第 21-2 條
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14.藥師因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須移付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B) 懲戒之方式可廢止藥師證書
(C) 藥師移付懲戒事件,由藥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D) 藥師對於懲戒結果不服可以向縣市政府懲戒覆審委員會提出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13年 - 113-1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118705
答案:D
藥師公會、主管機關->將藥師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