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屬於一般處分?
(A)警察機關對違法集會作成解散處分
(B)警察機關攔停疑似酒駕之駕駛人
(C)環境部發布空氣品質惡化之警告
(D)公物特別利用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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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7), C(3), D(38), E(0) #3944777

詳解 (共 2 筆)

#7478692

(A) 正確|對人的一般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當時情況可得確定(即現場參與集會的群眾),屬於「對人的一般處分」。
​(B) 錯誤|事實行為或即時強制
警察攔停特定車輛或駕駛人,對象為「特定人」,且性質上多屬於現場施以管制之「即時強制」或「事實行為」,非一般處分。
​(C) 錯誤|事實行為(資訊提供/警訊)
發布空氣品質警告屬於行政上的觀念通知或資訊發布,不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屬於「事實行為」。
​(D) 錯誤|個別行政處分
「特別利用」係指特定人申請對公物進行超越一般範圍的使用,主管機關給予的許可係針對「特定申請人」作成,屬於一般的個別行政處分(而非對物或對人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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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6740
  1.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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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特別利用之許可,應屬於行政程序法92條1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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