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其責任為何?
(A)無行為能力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C)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D)無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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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90), C(53), D(1363), E(1) #143670

詳解 (共 3 筆)

#115064
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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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16
感謝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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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462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識別能力:代表該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 7 歲的兒童)在當下能判斷自己行為的對錯與後果。
  • 連帶責任:此時法律為了保護被害人,規定該無行為能力人必須與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一起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無行為能力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完整。只由無行為能力人單獨負責是不對的,法定代理人必須一起負連帶責任。
  • (B) 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完整。只有在無行為能力人「行為時無識別能力」時,才會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7 條第 2 項)。
  • (C) 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錯誤。既然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就必須依法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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