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因飲酒精神恍惚駕車於路口紅燈時未停車直接違規右轉,撞上從巷內走出之乙,乙當場倒地昏 迷不醒,甲雖下車察看,但一時心慌不知如何處理,即跳上車疾駛而去,事後乙不治死亡,甲的 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 0.55 毫克,甲之刑責為何?
(A)甲成立醉態駕駛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二罪想像競合
(B)甲成立醉態駕駛罪、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三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醉態駕駛罪、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三罪想像競合
(D)甲成立醉態駕駛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二罪數罪併罰
統計: A(15), B(36), C(16), D(60), E(0) #4002758
詳解 (共 6 筆)
- 第一階段(撞人):
甲在吐氣酒精濃度達 0.55 毫克的狀態下開車(超過 0.25 門檻),因精神恍惚紅燈違規右轉撞死乙,這屬於一個開車行為,依據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直接成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死罪」(俗稱:醉態駕駛致死罪)。此罪已經將「醉駕」與「過失致死」結合,所以不另論過失致死罪(選項 B、C 先淘汰)。 - 第二階段(逃逸):
撞到人之後,甲下車察看又跳上車逃跑,此時甲又延伸出另一個獨立的犯罪故意與動作,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俗稱:肇事逃逸罪)。 - 點撥(罪數宣告):
「醉態駕駛致死」與後來的「肇事逃逸」,在時間、空間以及犯意上都完全分得開,屬於獨立的兩個行為,侵害的法益也不同,實務與論理上皆認定應予 數罪併罰。
- 酒駕 + 未撞人 = 成立【醉態駕駛罪】(單純危險犯)。
- 酒駕 + 撞死人(留在現場處理)= 成立【醉態駕駛致死罪】(直接取代過失致死罪)。
- 酒駕 + 撞死人 + 逃跑 = 成立【醉態駕駛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數罪併罰(即本題考點)。
這題要拆成兩個部分:酒駕致死+肇事逃逸,最後判斷兩罪的競合關係。
① 醉態駕駛致死罪
甲吐氣酒精濃度:
0.55 mg/L
已經超過刑法第185條之3的標準 0.25 mg/L。
而且甲酒後駕車撞到乙,最後乙死亡。
因此成立: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醉態駕駛致死罪
所以不是把「醉態駕駛罪+過失致死罪」分開算。
⸻
② 肇事逃逸罪
甲撞傷乙後:
下車察看 → 發現乙倒地昏迷 → 卻因心慌直接開車離開
這時甲已經知道自己發生交通事故,而且乙已經受傷昏迷,仍然離開現場。
符合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
③ 兩罪怎麼處理?
甲的行為同時涉及:
* 185-3 醉態駕駛致死
* 185-4 肇事逃逸
這兩個犯罪所保護的法益、規範目的不同:
* 酒駕致死 → 主要處罰酒駕造成死亡的危險/侵害
* 肇事逃逸 → 主要在處罰事故後逃逸、妨害救助
因此不是一個行為想像競合,而是數罪併罰。
所以:
醉態駕駛致死罪+肇事逃逸罪 → 二罪數罪併罰
選項比較
* A ❌ 二罪想像競合
* B ❌ 把醉態駕駛、過失致死拆成兩罪
* C ❌ 三罪想像競合
* D ✅ 醉態駕駛致死+肇事逃逸,二罪數罪併罰
? 答案:D
? 這題最重要
看到:
酒駕+死亡+逃逸
先想到:
185-3第2項(酒駕致死)+185-4(肇事逃逸)
兩罪數罪併罰 →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