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應成立傷害罪?
(A)甲用腳踢乙,使乙撞牆後發生顱內出血
(B)甲揮拳打乙,造成乙腦震盪
(C)甲對乙臉部吐口水
(D)甲用腳踹乙腹部,使乙腹腔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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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145), D(2), E(0) #4002764
統計: A(1), B(1), C(145), D(2), E(0) #4002764
詳解 (共 4 筆)
#750421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甲對乙臉部吐口水。
解析
- (C) 敘述不成立傷害罪(本題選此項):
刑法上的「傷害罪」,必須是行為導致被害人的「身體」或「健康」受到不法侵害(例如造成組織受損、流血、骨折或引發疾病等生理機能障礙)。
甲對乙臉部吐口水,在客觀上並未破壞乙的身體完整性,也沒有損害其生理機能。因此,實務上認為這種行為不構成傷害罪(但可能構成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
其他選項為什麼成立傷害罪?
其餘選項不論傷勢輕重,都已經實際破壞了被害人的生理機能,均屬於傷害罪的範疇:
- (A) 成立傷害罪: 甲用腳踢乙導致「顱內出血」,這屬於嚴重的身體機能受損,必然成立傷害罪(若符合特定要件甚至可能評估是否構成重傷害罪或加重結果犯)。
- (B) 成立傷害罪: 揮拳打人造成「腦震盪」,屬於中樞神經系統機能受損,符合對身體與健康之傷害。
- (C) 成立傷害罪: 用腳踹腹部導致「腹腔內出血」,属于內部器官或血管受損,已對身體健康造成實質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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