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企業主辦理家族信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B)為避免家族成員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可提高修改章程的股東出席人數
(C)為避免家族成員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可提高修改章程的出席人數表決門檻
(D)為確保公司資產之收益及安全,可在章程中設置分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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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8), C(17), D(98), E(0) #3414114
統計: A(21), B(18), C(17), D(98), E(0) #3414114
詳解 (共 2 筆)
#6761711
(D)為確保公司資產之收益及安全,可在章程信託契約中設置分配委員會
家族信託並非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設置機構,而是透過信託契約來約定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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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018
答案為 (D)。
- (A) 正確:完全符合公司法第 356-3 條有關閉鎖性公司以勞務出資的法定程序(須全體股東同意、章程載明種類、金額及股數)。
- (B) 與 (C) 正確:在閉鎖性公司的章程規劃實務中,為避免家族成員任意修改章程,確實可以「提高股東出席人數/比例門檻」或「提高出席人數的表決權門檻」。這在實務教材中是作為防止控制權分散與章程被任意變動的標準配套手段。
- (D) 錯誤:在家族信託及閉鎖性公司的實務設計中,「分配委員會」或「投資委員會」是屬於「家族治理」或「信託契約/家族憲章」層級的決策機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收益與盈餘分配,在法律上屬於股東會及董事會的法定職權,無法直接在「公司章程」中私設一個「分配委員會」來取代或凌駕公司法上的法定機關職權。因此,敘述「可在章程中設置分配委員會」在公司法與章程訂定實務上是不合規的,故 (D) 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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