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以自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與丙訂立租賃契約,將 A 地出租於丙。甲於債務清償期屆至時,無力清償借款,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因有租賃關係 存在,致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B)法院應曉諭乙將拍賣之聲請撤回
(C)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之拍賣聲請
(D)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乙之拍賣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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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39), C(43), D(15), E(0) #3966266

詳解 (共 1 筆)

#7462520
本題涉及抵押權與租賃權的衝突除去租賃權(除去實體負擔)的法律規定:
  1. 法律依據
    • 根據《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租賃關係,若影響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除去之。
    •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及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74 年台抗字第 288 號民事判例),若不動產因有租賃關係存在,導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即影響抵押權),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命令終止(除去)該租賃關係,再行拍賣。
  2. 本題情境
    • 甲先設定抵押權給乙,隨後才將 A 地出租給丙(後成立的租賃關係)。
    • 拍賣時「因有租賃關係存在,致無人應買」,這完全符合「已影響抵押權實行」的要件。
    • 因此,法院可以裁定除去(終止)該租賃關係,將 A 地改為「不點交」或「點交」狀態重新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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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 (A) 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 正確。法律術語通常稱為「除去租賃權」,實務上是以執行命令將租賃關係終止後,再行公告拍賣。
  • (B) 法院應曉諭乙將拍賣之聲請撤回
    • 錯誤。乙是合法的抵押權人,其權利受法律優先保障,法院不應要求債權人撤回拍賣聲請。
  • (C)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之拍賣聲請
    • 錯誤。乙的抵押權設定在先,丙的租賃在後,法律保護在先的抵押權,法院不應駁回乙的聲請。
  • (D)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乙之拍賣聲請
    • 錯誤。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對程序事項是以「裁定」或「執行命令」處置,而非「判決」;且承上所述,乙的聲請合法,不應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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