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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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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41772
> 試題詳解
18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A)抵押之房屋經拆除後重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擔保同一債權之數不動產,其中一筆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D)抵押之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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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 C(2), D(2), E(0) #3960733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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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2026/10/09
#7558252
考點: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民法上抵押權...
(共 8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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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購買 A 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 A 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嗣甲為使 A 地得通行鄰近 B 地,欲以 A 地為需役不動產,與 B 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B)甲雖為 A 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C)甲雖非 A 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 A 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 A 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 B 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D)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3960734
20 甲在其所有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後僅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屆期因甲無法清償,房屋經法院拍賣由丙拍定取得。關於甲、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拍定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推定丙與甲之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就該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 (B)丙取得之權利性質上屬於法定租賃權,故丙無須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C)若甲未來欲出賣該土地時,丙得主張其為基地承租人,依相同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 (D)此法定租賃權之期限,應準用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 20 年
#3960735
21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將其所有 A 古董鐘交付乙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乙收受 A 古董鐘後,未經甲同意,將其陳列於自己經營之咖啡館作為裝飾。某日,丙趁乙不注意取走 A 古董鐘並占有之。嗣後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羅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返還 A 古董鐘。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為質權人,對 A 古董鐘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B)乙未經甲同意,原則上不得為非保存必要而使用 A 古董鐘 (C)丙無權占有 A 古董鐘時,乙得基於質權人地位,請求丙返還 A 古董鐘於自己 (D)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既已羅於消滅時效,乙之質權即當然消滅,乙不得再就 A 古董鐘取償
#3960736
22 甲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乙經營幼兒托育中心,並同意乙之受僱托育人員及家長出入使用該房屋。嗣乙之受僱托育人員丙於房屋內疏於照顧幼兒,致幼兒發生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後,該房屋雖無外觀形體毀損、實體破壞,亦未喪失使用功能,但因市場上形成「事故屋」印象,交易價格顯著下跌。甲遂依民法第 432 條、第 433 條,請求乙賠償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租人須就同居人或經其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行為負責,以該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為前提 (B)若租賃物並無物理上毀損、滅失或使用功能損壞,僅因重大事故造成市場交易價值減損,該減損原則上屬出租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 (C)承租人之代負責任範圍,包括因任何第三人行為所造成之一切財產上不利益,故出租人仍得請求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賠償 (D)承租人之租賃物保管義務與代負責任所保護者,僅係租賃物本體及其使用功能之完整,不當然包括因社會心理評價變動所生之市場價格減損。
#3960737
23 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並就其實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3960738
24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三分之一,甲、乙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以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 A 地之左側、中間分別由甲、乙使用收益,其餘右側由丙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指定各共有人占有使用 A 地之特定位置,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管理行為之範疇 (B)只要甲、乙達成分管決定之程序符合多數決要件,則依決定內容占有土地,不構成無權占有 (C)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故甲、乙雖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若未經丙之同意,該分管決定仍不生效力 (D)若丙認為甲、乙決定之分管方法對其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3960739
25 甲機關委託乙公司製作展覽用模組鐵架 300 組,每組單價新臺幣(下同)2 萬元,總價 600 萬元。展覽結束後,甲機關將 300 組鐵架寄放於乙公司倉庫,並另積欠乙公司保管費、拆裝費及運送費共 60 萬元,該等費用均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關係。甲機關請求乙公司返還全部鐵架,乙公司主張於 60 萬元費用清償前,得留置全部 300 組鐵架。關於乙公司得行使留置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 300 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公司僅得按其債權額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留置相當數量之鐵架,不得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即留置全部鐵架 (B)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具不可分性;不論留置物是否可分,乙公司於 60 萬元費用未全部清償前,均得留置全部 300 組鐵架 (C)乙公司之債權僅占鐵架總價值十分之一,故其留置權不成立,乙公司僅得另行起訴請求甲機關給付 60 萬元 (D)留置物是否可分,係以物理上能否拆卸為準,若每組鐵架均可搬離,乙公司不得留置任何鐵架,只能請求金錢給付
#3960740
1. 關於名譽權之侵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名譽權受侵害請求慰撫金之賠償,須精神上確實受有痛苦為必要 (B)加害人侵害名譽權之民、刑事判決確定後,被害人得引據判決結果自清,均足回復其名譽,不 得另行請求慰撫金賠償 (C)名譽權受侵害,法院核定慰撫金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 (D)被害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之情形
#3960741
2. 民國(下同)20 年元旦出生之甲,於 100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失蹤,法院經依法聲請宣告甲死 亡。法院應於裁判中確定甲於何時死亡? (A) 103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 (B) 103 年 4 月 1 日下午 12 時 (C) 107 年 4 月 1 日下午 5 時 (D) 107 年 4 月 1 日下午 12 時
#3960742
3. 甲與乙約定,乙結婚之日,將贈其一部進口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約定附有終期 (B)該約定係附負擔之行為 (C)該約定係甲之單獨行為 (D)該約定係附有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396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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