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機關委託乙公司製作展覽用模組鐵架 300 組,每組單價新臺幣(下同)2 萬元,總價 600 萬元。展覽結束後,甲機關將 300 組鐵架寄放於乙公司倉庫,並另積欠乙公司保管費、拆裝費及運送費共 60 萬元,該等費用均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關係。甲機關請求乙公司返還全部鐵架,乙公司主張於 60 萬元費用清償前,得留置全部 300 組鐵架。關於乙公司得行使留置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 300 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公司僅得按其債權額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留置相當數量之鐵架,不得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即留置全部鐵架
(B)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具不可分性;不論留置物是否可分,乙公司於 60 萬元費用未全部清償前,均得留置全部 300 組鐵架
(C)乙公司之債權僅占鐵架總價值十分之一,故其留置權不成立,乙公司僅得另行起訴請求甲機關給付 60 萬元
(D)留置物是否可分,係以物理上能否拆卸為準,若每組鐵架均可搬離,乙公司不得留置任何鐵架,只能請求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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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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