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 113 年新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以下哪些為綜合研判多重障礙類別的重要原則?
甲、學生是否符合鑑定辦法中二種以上的類別
乙、學生必須同時具有二種以上非源於同一原因的障礙狀況
丙、學生必須同時具有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造成的障礙狀況
丁、學生多重複雜的需求無法透過單一障別的既有服務來適切支持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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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45), C(269), D(130), E(0) #3439389

詳解 (共 5 筆)

#6428743
 條文全文與關鍵詞解析 第13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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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667
修正援引本法款次,理由同前條說明一;多重障礙,旨在對應學生障礙衍生多元學習需求,無法透過單一障礙類別提供適性之特教服務,而現行條文第一項多重障礙之定義以「且非源於同一原因」為要件,內涵過於限縮,例如腦部受傷導致二種以上障礙者,以往無法歸類為多重障礙,與本法為因應各種身心障礙而具特殊學習需求者,提供適性之特殊教育服務,以維護其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意旨未符,爰刪除之。另刪除「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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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非源於同一原因」-->舊法的內容,現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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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出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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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6266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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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252
多重障礙之鑑定需滿足以下條件: 1.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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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804

解析與研判:
根據教育部新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 13 條規定:「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造成之障礙,致影響學習。」而在特教鑑定的實務與手冊說明中,對於「多重障礙」的綜合研判原則主要包含以下重點:
甲、學生是否符合鑑定辦法中二種以上的類別(正確):
多重障礙的認定前提,是學生必須個別去對照並符合鑑定辦法中其他身心障礙類別(如智能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等)的鑑定基準,且達兩種以上。
乙、學生必須同時具有二種以上非源於同一原因的障礙狀況(錯誤):
法規與鑑定原則關注的是症狀或功能彼此之間有沒有「衍生/連帶關係」,而不是去追究它們在醫學上的「最初始病因(原因)」是否相同。例如:因一場車禍(同一原因)同時造成大腦受損導致智能障礙以及視覺神經受損導致視覺障礙,只要兩者功能不具連帶衍生關係,依然可以判為多重障礙。
丙、學生必須同時具有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造成的障礙狀況(正確):
這是法規的明確字眼。所謂「不具連帶關係」,是指多種障礙狀況之間不可具有衍生性的伴隨關係。例如:腦性麻痺本身就會伴隨運動機能的「肢體障礙」,這屬於連帶關係,就不能因此判為多重障礙。
丁、學生多重複雜的需求無法透過單一障別的既有服務來適切支持(正確):
近年特教鑑定高度強調「教育與支持需求評估」。如果學生的狀況只需要單一障別的特殊教育或輔具(例如單純安置在資源班且提供肢障輔具)就能完全滿足,就不傾向直接判定為多重障礙;必須是其需求跨越、重疊、複雜,非單一既有特教服務所能完全負荷者,方符合綜合研判之跨障別支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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