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國家對於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編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15
(B)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25
(C)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35
(D)國民教育之經費尤應優先編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5), C(14), D(428), E(0) #3960647
統計: A(42), B(5), C(14), D(428), E(0) #3960647
詳解 (共 4 筆)
#7511205
(A)、(B)、(C) 都是舊憲法本文第 164 條的過時規定(中央15%、省25%、市縣35%)。為了給預算編列更多彈性,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明確規定「不受憲法第164條之限制」,也就是取消了固定的百分比下限,改成改以「優先編列」作為保障原則。因此 (A)(B)(C) 皆不再正確。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