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國家對於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編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 15
(B) 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 25
(C)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 35
(D) 國民教育之經費尤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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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 C(4), D(224), E(0) #4000513
統計: A(36), B(4), C(4), D(224), E(0) #4000513
詳解 (共 6 筆)
#7474686
選項 (A)、(B)、(C) 的錯誤原因:
選項 (A) 中央15%、(B) 省25%、(C) 市縣35% 的經費固定比例限制,原本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64條的規定。
然而,這些成文比例限制已經在民國86年(1997年)透過修憲增訂憲法增修條文時宣告「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而停止適用,改由後續制定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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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355
(A)、(B)、(C) 錯誤:
選項 (A)、(B)、(C) 所提及的預算比例限制(中央不得少於 15%、省不得少於 25%、市縣不得少於 35%),原本是規定在**《憲法》第 164 條中。然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已明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換言之,增修條文本身並未**定出具體的百分比數字,故選項 A、B、C 敘述錯誤。
(D) 正確:
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因此,(D) 的敘述完全符合增修條文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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