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全體立法委員 2 分之 1 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4 分之 3 以上之決議
(B) 彈劾是否成立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C) 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D) 彈劾案之審理,毋須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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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4), C(173), D(12), E(0) #4000519
統計: A(80), B(14), C(173), D(12), E(0) #4000519
詳解 (共 7 筆)
#7474695
(A) 錯誤: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2 分之 1 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
(B) 錯誤:彈劾案係向司法院聲請,並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 憲法法庭 審理並為判決。
(C) 正確:憲法法庭若判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被彈劾人即失其職位,應立即解職。
(D) 錯誤: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審理必須經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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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361
(A) 錯誤: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門檻為:經全體立法委員 2 分之 1 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而非選項所述的 4 分之 3)。
(B) 錯誤: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是由立法院提出後,交由司法院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審理並做出判決,而非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C) 正確: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憲法法庭若作成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D) 錯誤: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事涉重大且具對立之兩造當事人,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因此「毋須言詞辯論」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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