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處分機關基於不同之事實基礎重為處分時,縱事實基礎已不同,仍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限制
(B)原處分經救濟機關撤銷後,如原處分機關在同一事實基礎上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來處分更不利之處分
(C)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所拘束之對象係受理訴願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D)原行政處分因裁量濫用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 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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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34), C(143), D(72), E(0) #3966440

詳解 (共 2 筆)

#7456785
(A) 原處分機關基於不同之事實基礎重為處分時,縱事實基礎已不同仍受 不受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限制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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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原處分經救濟機關撤銷後,如原處分機關在同一事實基礎上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來處分更不利之處分 但還是受到「禁止恣意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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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所拘束之對象係受理訴願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正確)
I.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II.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但書明文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顯係限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自是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提及參考之民國69年5月7日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5條,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有理由時之處理方法,並未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
ㅤㅤ
(D) 原行政處分 非因裁量濫用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錯誤)
惟原行政機關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所以如果是因為原行政機關因為「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導致原本有利於處分相對人的行政處分遭撤銷,在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則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相對人之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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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200

這題答案是 C ✅

這題考的是 訴願法第81條「不利益變更禁止」以及訴願決定撤銷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的拘束力

一、先記核心法條:訴願法第81條

核心規定可以整理成:

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行政處分後,原行政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而且有一個重要的「不利益變更禁止」:

不得為更不利於訴願人之決定。

但這個禁止的對象,是:

? 受理訴願機關

不是原處分機關。

這正是本題 C 的關鍵。

二、逐項解析

(A) ❌

原處分機關基於不同之事實基礎重為處分時,縱事實基礎已不同,仍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限制。

錯。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並不是不論情況一律禁止更不利處分。

如果重新作成行政處分時:

事實基礎已經不同

原處分機關並非當然受到原來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限制。

? 關鍵:

同一事實基礎 → 受到拘束

不同事實基礎 → 不當然受到原處分的限制

所以 A 的「縱事實基礎已不同,仍受限制」太絕對。

三、(B) ❌

原處分經救濟機關撤銷後,如原處分機關在同一事實基礎上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來處分更不利之處分。

錯。

如果是:

同一事實基礎

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受到訴願決定拘束。

不能任意作成比原處分更不利的處分。

所以 B 的:

「得為較原來處分更不利」

錯誤。

四、(C) ✅ 答案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拘束之對象係受理訴願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正確。

這句話是本題最重要的考點。

可以把它拆成:

「不利益變更禁止」到底限制誰?

答案:

受理訴願機關

而不是:

❌ 原處分機關

所以看到題目出現: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

就要想到:

⭐ 受理訴願機關的限制

五、(D) ❌

原行政處分因裁量濫用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

錯。

這個敘述把:

裁量濫用

禁止不利益變更

混在一起。

原處分如果因裁量濫用而被撤銷,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依照訴願決定意旨及合法裁量標準重新作成處分。

並不是因為原來處分「對人民比較有利」,就永遠不能作成較不利的合法處分。

六、這題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要區分兩個概念:

① 訴願決定的拘束力

原處分被撤銷後:

原處分機關必須依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

這是「拘束力」。

② 不利益變更禁止

主要是:

受理訴願機關在一定情形下,不得作成更不利於訴願人的決定。

不是說:

「原處分機關永遠不能作成較不利的重為處分。」

? 四個選項快速判斷

選項 判斷 理由
A 不同事實基礎,不是當然仍受原限制
B 同一事實基礎不得任意作成更不利處分
C 第81條第1項但書拘束受理訴願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D 不得把「原處分有利」理解成永遠禁止較不利的合法重為處分

⭐ 國考口訣

「81條不利變更,管的是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重作,重點是遵守訴願決定意旨。」

因此本題:

答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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