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
(A)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B)沒收不法利得
(C)免除公務員職務
(D)違章工具之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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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171), C(167), D(843), E(0) #3791199
統計: A(239), B(171), C(167), D(843), E(0) #3791199
詳解 (共 7 筆)
#7343314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
(A) 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預防性下架不是處罰,是「危險預防」的行政措施
(B) 沒收不法利得
→沒收不法利得是刑法,行政罰法是追繳
(C) 免除公務員職務
→是公務員懲戒法為司法管理
(D) 違章工具之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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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沒收
行政違規→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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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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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069
| (A) | 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 否 | 這是「預防性管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危險擴大,而非處罰過去的違法行為。行政法院實務將此類措施定性為「管制性不利處分」,不適用行政罰法。 |
| (B) | 沒收不法利得 | 否 | 這個有爭議。我國《行政罰法》將其列為「沒入」的一種,但行政法院實務判決多將其定性為「準不當得利返還」,目的是剝奪不當利得、填補國庫,而非制裁行為人。因此,它在性質上較接近「不具裁罰性的不利處分」。 |
| (C) | 免除公務員職務 | 否 | 「免職」屬於「懲戒處分」或「身分變更」措施,目的是維護官箴與行政紀律,而非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制裁,因此不屬行政罰。 |
| (D) | 違章工具之沒入 | 是 | 依《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沒入」被明定為行政罰的一種。這與選項(B)「沒收不法利得」不同,後者著重在剝奪不當利益,而此處的「沒入」是對違法行為所用工具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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