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訴訟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滿 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B) 15 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C)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D)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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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74), C(950), D(215), E(0) #37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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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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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033
答案:(C)。   受輔助宣告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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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712
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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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20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訴訟能力之有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滿 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未成年人原則上無訴訟能力。與父母有訴訟時需要「特別代理人」
(B) 15 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獨立訴訟能力,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C) 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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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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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01
選項 敘述 正確與否 解析
(A) 滿 7 歲之未成年人,就有關其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視為有訴訟能力 錯誤 依民法規定,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但於「與法定代理人間之訴訟」為避免利益衝突,實務上透過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方式處理,而非直接「視為有訴訟能力」。
(B) 15 歲未婚之人,得為有效之訴訟行為 錯誤 15歲未婚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規定,其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訴訟行為屬於法律行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C) 成年人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提起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正確 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依法得獨立為之者,不在此限。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這是「從寬認定」的規定,而非本選項所述的從嚴認定。

? 核心觀念補充

訴訟能力的基本原則

  1. 定義: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能獨立以有效法律行為進行訴訟的資格。

  2. 判斷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因此:

    • 完全行為能力人(成年人、已婚未成年人):有訴訟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

    •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輔助宣告與訴訟行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雖未喪失行為能力,但為保障其權益,民法第15條之2明定其為特定重要法律行為(包括訴訟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此規定旨在避免受輔助宣告之人因判斷能力不足而為不利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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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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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707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雖有訴訟能力,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視為無訴訟能力(X錯誤)
  1. 外國人在他的國家有訴訟能力,法院就應優先適用其本國(他的母國)的規定。
  2. 因為,目的在保障外國人也能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訴訟權,避免外國人無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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