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因有同鄉情誼,雙方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 乙方便得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依實務見解判斷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圖利罪為結果犯,因此如果乙未得標,甲不會成立圖利罪
(B)圖利罪為身分犯,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
(C)圖利罪非對向犯,因此縱使沒有乙參與,甲仍會成立本罪
(D)圖利罪是以違背法令為要件,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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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754), C(275), D(151), E(0) #3791225

詳解 (共 9 筆)

#7275637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因有同鄉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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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111
答案:(B) 錯誤。   (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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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755
一、題目白話意思 公務員甲利用職務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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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304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因有同鄉情誼,雙方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工程發包業務時,給 乙方便得以圍標之方式得標承作。依實務見解判斷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圖利罪為結果犯,因此如果乙未得標,甲不會成立圖利罪
→圖利罪要有「明知違背法令」和「獲得利益」的結果才會成立
(B) 圖利罪為身分犯,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
→可依第 3 條定罪
(C) 圖利罪非對向犯,因此縱使沒有乙參與,甲仍會成立本罪
→圖利罪可獨自完成,有「明知違背法令」和「獲得利益」就成立
(D) 圖利罪是以違背法令為要件,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亦屬之
→圖利罪 = 「明知違背法令」+「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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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身分犯)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共同正犯)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6 條(行為犯、結果犯)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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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與第五款的圖利罪,要有「獲得利益」的結果才成罪(結果犯)
例:官員違法核准弟弟的建設公司拿到標案,但後來標案因為程序出錯被廢掉,弟弟一毛錢都沒賺到。在圖利罪上屬於未遂,因為沒有「獲得利益」,所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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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三款(行為犯)因為涉及到直接對財物的侵害,所以未遂也要處罰
例:公務員想把辦公室的電腦搬回家(第三款侵占),搬到門口被攔下。侵占未遂,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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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436
47 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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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250
選項 敘述 正確與否 解析與實務見解
(A) 圖利罪為結果犯,因此如果乙未得標,甲不會成立圖利罪 正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以「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屬結果犯。若乙未得標,即未發生得利結果,甲僅成立未遂(圖利罪不罰未遂),或根本不成立犯罪。
(B) 圖利罪為身分犯,因此對不具備公務員身分的乙不能論以本罪 錯誤 圖利罪雖為純正身分犯,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因此,若乙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可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C) 圖利罪非對向犯,因此縱使沒有乙參與,甲仍會成立本罪 正確 對向犯(如賄賂罪)須有相對立之雙方始能成立。圖利罪係公務員單方違法圖利他人,並非對向犯。縱乙未參與(例如甲主動違法給乙方便,乙不知情),甲仍可能單獨成立圖利罪。
(D) 圖利罪是以違背法令為要件,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亦屬之 正確 圖利罪之「違背法令」,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決標之規定,自屬「法令」之一部分,違反即符合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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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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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236
本題在考: 圖利罪屬結果犯、身分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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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012

選項 (B) 錯誤(本題答案):無身分者乙,仍可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擬制成立共同正犯
分析:
1. 圖利罪屬於純正身分犯(以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為特別構成要件)。
2. 依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 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3. 因此,雖然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只要與甲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合意圍標),乙依然可以被論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故「不能論以本罪」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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