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師教學不力有具體事 實之案件,主管機關應成立下列何種組織,以受理學 校申請案件?
(A)教師評審委員會
(B)教師專業審查會
(C)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D)教育審議委員會
統計: A(214), B(241), C(109), D(28), E(0) #3927405
詳解 (共 7 筆)
| 組織名稱 | 層級 | 主要功能 | 是否處理教師教學不力案件 | 關鍵記憶 |
|---|---|---|---|---|
| 教師專業審查會 | 主管機關 | 審查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案件 | ✅ 是 | 專責處理教師不適任 |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學校 | 教師聘任、升等、考核、解聘 | ❌ 否(但可能相關) | 人事評審用 |
|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 學校 | 處理霸凌、衝突等校園事件 | ❌ 否 | 事件處理(學生為主) |
| 教育審議委員會 | 主管機關 | 教育政策與制度審議 | ❌ 否 | 政策決策層級 |
| 項目 | 教師教學不力(不適任) | 校園霸凌 | 教師申訴制度 |
|---|---|---|---|
| 核心對象 | 教師 | 學生/師生間 | 教師(對行政處分不服) |
| 目的 | 改善教學品質或解聘 | 停止霸凌、保護受害者 | 救濟權益、糾正處分 |
| 主責單位 | 教師專業審查會 | 校園霸凌防制小組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 第一階段 | 校內發現+提報 | 學校受理通報 | 教師提出申訴 |
| 核心處理 | 輔導改善 → 審查 | 調查 → 處理 → 輔導/修復 | 審議 → 決議 |
| 是否有輔導 | ✅ 有(重點) | ✅ 有(創傷知情) | ❌ 無(偏救濟) |
| 是否涉及懲處 | 最後可能解聘 | 依情節處分 | 可能撤銷原處分 |
(B) 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 正確答案
由主管機關(如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常設成立,成員包含法律專家、教育學者、家長與教師組織代表等。其設立初衷是為了打破傳統「師師相護」的同儕包袱,或是解決學校缺乏法律、專業調查與輔導人員的困境。當學校遇到教師疑似教學不力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介入,由專業客觀的第三方來協助進行「調查」與「輔導」。
(A) 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 錯誤選項
教評會是設立在「各個學校內部」的組織(非主管機關成立)。其主要任務是審議教師的「聘任、不續聘、解聘、停聘、資遣」等權益事項。專審會完成調查或輔導後,會將報告送回學校的「教評會」,由教評會進行最終的決議。
(C)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校事會議)➔ 錯誤選項
校事會議同樣是設立在「各學校校內部」的任務編組。當學校接獲檢舉或發現教師疑似不適任時,必須在 5 日內召開「校事會議」進行初步研商,決議是要由「學校自行組成調查小組」或是「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來處理。
(D) 教育審議委員會 ➔ 錯誤選項
這是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的委員會,主要任務是負責審議地方教育方針、重大教育改革、教育資源分配等宏觀政策,不經手個別教師「教學不力」的微觀不適任案件。
教師法 部分法規如下: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
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
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7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情形之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或依第二十
六條第二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案件。
教師專業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
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
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推派之
代表遴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專業審查會之結案報告摘要,應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