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的實體判決要件?
(A)確認對象須為行政處分之無效
(B)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不為確答
(C)須經訴願程序而遭駁回
(D)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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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523), C(3641), D(597), E(0) #3225743
統計: A(427), B(523), C(3641), D(597), E(0) #3225743
詳解 (共 5 筆)
#6075185
行政訴訟法第6 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A) 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D)。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B)
Ⅲ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Ⅳ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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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910
只有撤銷訴訟(4)和課與義務訴訟(5)要先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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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268
第 6 條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D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B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來源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C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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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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