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A)甲公司與乙公司有同業競爭關係,甲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其檢舉而取 締處罰乙之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遭到拒絕,甲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B)本國籍丙與外國籍丁於外國結婚後,丁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簽證遭到拒 絕後,丙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森林所在地之直接利害關係人戊向主管機關申請,將第三人己所有土地 上之森林編入為保安林遭到拒絕,戊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庚為辛國立大學之教授,辛依法定程序通知庚教學不力不予續聘後,庚 請求續聘遭到拒絕後,庚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統計: A(328), B(437), C(1169), D(363), E(0) #3866565
詳解 (共 9 筆)
(A) 甲公司與乙公司有同業競爭關係,甲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其檢舉而取締處罰乙之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遭到拒絕,甲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不能提訴訟
(B) 本國籍丙與外國籍丁於外國結婚後,丁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簽證遭到拒絕後,丙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提撤銷訴訟
(D) 庚為辛國立大學之教授,辛依法定程序通知庚教學不力不予續聘後,庚請求續聘遭到拒絕後,庚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提確認聘任關係存否之訴
(B)
22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A)甲公司與乙公司有同業競爭關係,甲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其檢舉而取 締處罰乙之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遭到拒絕,甲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這題答案是 ✅ C。
這題的陷阱就在於:「有法律上利益」不一定等於「可以提課予義務訴訟」,還要看該人民是否具有要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求權。
逐項解析
(A) ❌ 同業競爭者要求處罰競爭對手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同業競爭者。
甲檢舉乙違反公平交易法,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乙,但遭拒絕。
問題:
甲有沒有「要求公平會處罰乙」的公法上請求權?
原則上沒有。
公平會是否對乙進行處分,是主管機關依法律及公益目的行使公權力,不能僅因甲是競爭者,就使甲取得要求處罰乙的公法上請求權。
所以甲不能因此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A ❌
(B) ❌ 本國籍配偶丙
這個選項要特別注意你前面補充的111年憲判字第20號。
丁是外國籍配偶,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簽證遭拒。
丙雖然是本國籍配偶:
❌ 沒有「替丁申請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
❌ 因此不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但是丙並非完全沒有救濟:
✅ 可以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撤銷訴訟。
所以本題 B 說的是:
「丙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因此錯。
⭐ 一定要記:
丁(外籍配偶)
→ 可以課予義務訴訟。
丙(本國籍配偶)
→ 不能課予義務訴訟,但可以撤銷訴訟。
(C) ✅ 森林所在地直接利害關係人
戊是:
森林所在地的直接利害關係人
戊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
將己所有土地上的森林編入保安林。
遭到拒絕後,戊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這裡和 A 最大的不同是:
戊不是單純希望政府處罰別人,而是法律上具有受保護利益的直接利害關係人。
森林是否編入保安林,直接涉及森林所在地利害關係人的法律上利益,因此戊具有一定的公法上權利/法律上利益。
所以戊具有原告適格,可以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
要求法院判命主管機關依法作成應為的行政處分。
C ✅
(D) ❌ 公立大學教師不續聘
這個選項也是很容易掉入陷阱的。
庚是國立大學教授,遭學校:
不予續聘
庚請求續聘遭拒。
表面上看起來:
「我請求學校續聘 → 學校拒絕 → 課予義務訴訟」
好像合理。
但是依你前面補充的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
公立學校教師對解聘、停聘、不續聘有所不服,本質上是:
聘任契約法律關係存否之爭議
因此應提起:
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也就是《行政訴訟法》第6條的確認訴訟。
而不是課予義務訴訟。
D ❌
? 四個選項一張表
| 選項 | 是否可提課予義務訴訟 | 核心理由 |
|---|---|---|
| A | ❌ | 同業競爭者無要求處罰競爭對手的公法上請求權 |
| B | ❌ | 丙無替外籍配偶申請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但可提撤銷訴訟 |
| C | ✅ | 直接利害關係人具有法律上利益及公法上請求權 |
| D | ❌ | 公立教師不續聘→聘任契約關係爭議→確認訴訟 |
⭐ 答案:C
國考最重要的三個區分
看到「課予義務訴訟」先問:
① 有沒有依法申請?
② 行政機關是否拒絕/怠於作為?
③ 最重要:原告自己有沒有公法上請求權?
另外特別記住這三個司法實務陷阱:
同業競爭者檢舉 → 不當然有課予義務訴訟
本國配偶 → 憲判20:可撤銷、不可課予
公立教師不續聘 → 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
因此這題看到 C 就可以很有把握地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