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由共同上級機關解決爭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事件經指定管轄後,各機關應為必要職務行為之內容,由共同上級 機關決定
(B)各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但受理時間先後無法判斷且有統一管轄之必 要,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C)請求行政協助之機關對被請求機關拒絕提供協助有異議時,由共同上級 機關決定
(D)因執行行政協助所生之費用金額,請求與被請求機關無法達成協議時, 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統計: A(519), B(205), C(181), D(193), E(0) #3866549
詳解 (共 4 筆)
第 13 條 均有管轄權(先 → 協議 → 共上指定 → 各上協議)
I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1)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2)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3)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4)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II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I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1)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2)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3)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4)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VI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1)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2)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D) 因執行行政協助所生之費用金額,請求與被請求機關無法達成協議時, 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第 19 條 行政協助(書面);拒絕(應/得)(共上 → 被上),應通知;費用(協議 → 共上)
VII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1)協議定之;
協議不成時,由其(2)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