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人員的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兩者所依據法令啟動程序上皆有所不同
(B)同一行為若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仍有受懲戒之可能
(C)同一行為先受懲處處分後,繼受懲戒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D)懲處屬行政程序上人事行政行為,不許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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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83), C(198), D(1835), E(0) #3866550
統計: A(17), B(83), C(198), D(1835), E(0) #3866550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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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493
7 關於公務人員的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兩者所依據法令啟動程序上皆有所不同 -->O
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
懲處: 公務人員考績法
(B) 同一行為若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仍有受懲戒之可能-->O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2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C) 同一行為先受懲處處分後,繼受懲戒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O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3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D) 懲處屬行政程序上人事行政行為,不許對其提起行政訴訟-->X
大法官785號解釋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的考績評定、行政懲處之記過、記大過、申誡⋯等,均為行政處分之性質,未來公務人員不服上開處分,不再循申訴、再申訴之救濟途徑,而改採:復審、行政訴訟的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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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738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受行政懲處後,復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懲會)就同一事件作成懲戒處分,權責機關是否須註銷原行政懲處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1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541661 號函辦理。
二、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及銓敘部歷來函釋,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競合,於公懲會對同一違失行為作成懲戒處分之實體議決後,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既為法規明定當然失其效力,自無待權責機關再行註銷使原行政懲處失其效力;惟為維護人事資料完整,仍宜於人事資料中詳實註記。
三、另基於人事服務之目的,必要時,權責機關得將原懲處處分失效之事實,通知當事人知悉。
四、檢附前開原函及其附件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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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ccs.cy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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