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A)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
(B)人民團體將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C)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停止特約
(D)員警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測結果數值之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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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32), C(694), D(117), E(0) #3866557
統計: A(193), B(32), C(694), D(117), E(0) #3866557
詳解 (共 3 筆)
#7346528
(A)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大法官釋字第 742 號解釋認為,都市計畫機關依規定所謂定期通盤檢討,屬行政法規,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利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應視為行政處分,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釋字第 774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相當於行政處分性質),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B) 人民團體將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屬於人民團體自治範圍,主管機關之「核備」僅為備案性質,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屬事實行為。
(C)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停止特約:根據司法院解釋,健保署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停止特約處分,屬於基於健保法規對特定對象所為的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具備外在拘束力,屬於行政處分。
單方面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 ,並無合約當事人間容許磋商之意味,乃基於其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公權力而發生,應認為行政處分,而非合約一方履行合約內容之意思表示。
是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核此乃有剝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事人員及負有行為責任醫事人員請求醫療保健服務給付之法律效果(影響到醫院裡醫生,護士等第三方權利),屬不利益處分,應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自應為行政處分。
(D) 員警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測結果數值之單據:僅是單純的程序行為(事實認定),並非行政機關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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