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A)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
(B)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其事實上利益之第三人
(C)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D)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 種類之原因者
統計: A(401), B(1527), C(145), D(335), E(0) #3866566
詳解 (共 9 筆)
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行政訴訟法 第 37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 白話解釋:(B) 選項裡面的第三人,他受到的只有「事實上的利益」損害(例如:別人開了店,害我生意變差、賺不到錢,這是單純的經濟、事實利益)。
- 法律規定:在行政訴訟中,必須要是「法律上的利益」受損才可以告。既然他連告的資格(訴訟當事人適格)都沒有,當然就不能跟別人一起當共同訴訟人來起訴。
- (A) 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
- 白話:有兩個以上的政府機關(例如:環保局和經發局)聯名聯手發了一張罰單給你。
- 結果:你很不爽,你要告的時候,當然可以把這兩個機關綁在一起一同被訴(一起當被告)。
- (C) 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 白話:大家在一條船上。例如:一塊土地是三兄弟共同持有的(共有),結果政府要把這塊地強制徵收。
- 結果:因為大家的利益和權利是共同綁在一起的,三兄弟當然可以牽手一同起訴。
- (D) 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 白話:大家的遭遇一模一樣。例如:同一棟大樓的所有住戶,因為同一個原因被政府集體開罰;或者同一批考生因為同一個考卷爭議權益受損。
- 結果:因為原因都一樣(同一或同種類),為了省時間,大家可以揪團一同起訴。
撤銷訴訟的聲請人大多是因為原本的行政處分不利於自己,才提起行政訴訟,把原本的行政處分撤銷之後,其結果將損害具事實上利益之第三人,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訴訟上利益是相反的,因此沒辦法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PS 把民事訴訟的訴之利益概念套過來不知道可不可行(被大家揍飛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這題的答案是 (B)。
用最白話的方式來解釋為什麼選 (B),以及其他選項為什麼可以:
為什麼 (B) 「不得」當共同訴訟人?(白話解析)
白話解釋:(B) 選項裡面的第三人,他受到的只有「事實上的利益」損害(例如:別人開了店,害我生意變差、賺不到錢,這是單純的經濟、事實利益)。
法律規定:在行政訴訟中,必須要是「法律上的利益」受損才可以告。既然他連告的資格(訴訟當事人適格)都沒有,當然就不能跟別人一起當共同訴訟人來起訴。
其他選項為什麼「可以」一起告或一起被訴?
(A) 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
白話:有兩個以上的政府機關(例如:環保局和經發局)聯名聯手發了一張罰單給你。
結果:你很不爽,你要告的時候,當然可以把這兩個機關綁在一起一同被訴(一起當被告)。
(C) 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白話:大家在一條船上。例如:一塊土地是三兄弟共同持有的(共有),結果政府要把這塊地強制徵收。
結果:因為大家的利益和權利是共同綁在一起的,三兄弟當然可以牽手一同起訴。
(D) 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白話:大家的遭遇一模一樣。例如:同一棟大樓的所有住戶,因為同一個原因被政府集體開罰;或者同一批考生因為同一個考卷爭議權益受損。
結果:因為原因都一樣(同一或同種類),為了省時間,大家可以揪團一同起訴。
? 考試破題速記
行政訴訟法第 37 條規定了可以一起告(共同訴訟)的條件。只要看到「事實上利益」,在行政法裡通常就是「不保障、不能告」的關鍵字,直接選它就對了!
- (A) 正確: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若是「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屬於典型的共同訴訟,他們可以一同被訴(成為共同被告)。
- (B) 錯誤(本題選項):
- 共同訴訟人必須是對於該訴訟標的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的人。
- 選項中所提的第三人僅受到「事實上利益」(經濟上、情感上、商業競爭等非法律保護的利益)的損害,在行政訴訟法上不具備當事人適格,不能作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被訴。
- 註:如果是法律上利益受損的第三人,其救濟路徑通常是依第 42 條聲請「訴訟參加」,而非一開始就作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 (C) 正確: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准予作為共同訴訟人(例如:數人共同公同共有某塊土地,該土地被課徵地價稅不服)。
- (D) 正確: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亦得為共同訴訟人(例如:同一棟大樓的住戶們,因為同一個違章建築拆除處分而集體不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