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 處、局、署提起訴願
(B)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 法,得依法提起訴願
(C)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 自行政處分達到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D)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可逕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撤回訴願
統計: A(274), B(1352), C(561), D(165), E(0) #3865693
詳解 (共 10 筆)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2.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2.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4.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利害關係人不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行政處分不是直接對這個利害關係人做的,所以通常他不會收到行政處分。
| 選項 | 判定 | 法規依據與核心關鍵 |
|---|---|---|
| (A) | ❌ 錯誤 | 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應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如果是直接不服「縣(市)政府」本身的行政處分,才是向中央主管部會提起訴願。 |
| (B) | 正確 | 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得提起訴願)。」 題目敘述完全符合法條。 |
| (C) | ❌ 錯誤 |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其 30 日的起算點為「自知悉時起算」,而不是處分達到之次日。但後半句「自行政處分達到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則是正確的。 |
| (D) | ❌ 錯誤 | 依《訴願法》第 25 條規定,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雖然可以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是「撤回訴願」必須要得到「全體訴願人」的特別同意(書面同意),不可以直接(逕由其代表)擅自撤回。 |
- 不服「縣(市)政府局處(如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找 ➡️ 縣(市)政府。
- 不服「縣(市)政府」本身 ➡️找 中央主管部會(如內政部、經濟部等)。
- 法律主體地位: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上不是上級機關的「下屬分支機構」,而是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公法人),就像一般公司行號或自然人一樣。
- 非內部行政隸屬:如果是政府內部的分支機關(例如:縣政府裡面的環保局),因為沒有獨立法人格,不服縣政府的命令只能內部溝通,不能告縣政府。但地方自治團體有獨立人格,當它的權利被上級機關侵害時,當然有權利透過訴訟尋求救濟。
- 憲法制度性保障:台灣的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中央、省、縣、鄉鎮市之間,在自治事項上是「監督關係」,而不是一般的「長官與部屬的指揮命令關係」。
- 防止上級過度干預:上級監督機關(例如內政部對縣政府、縣政府對鄉公所)有時候會發布行政處分,撤銷、變更或壓制地方政府的自治決定。如果地方政府認為上級的處分「違法或不當」,嚴重侵害了地方的自治權利,就必須有管道可以申訴。
- 過去最著名的案例是 大法官釋字第 553 號(台北市里長延選案)。當時台北市政府(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行政院(上級監督機關)撤銷其延選的決定,因而引發爭議。
- 大法官在該釋字中明確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在面對上級機關的監督處分時,如果認為權利受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這才是符合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本意。
- ? 自治事項(可以訴願):例如地方政府自己規劃的自治法規、預算或地方建設被中央硬生生駁回或撤銷。因為這屬於地方的自主權,地方政府可以提起訴願。
- ❌ 委辦事項(不可訴願):如果這件事本來是「中央的事務」,只是「交給地方政府代辦」(例如:代辦中央的勞保業務、發放中央的補助款)。此時地方政府只是中央的機關手腳,兩者是純粹的上下級服從關係,地方就不可以對中央提起訴願。
不同主體可以提(同一主體才不能提)
這題答案是 (B)。重點在《訴願法》的訴願管轄、地方自治團體訴願資格、期間及代表人權限。
(A)錯誤 ❌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錯在訴願管轄機關。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原則上應向:
縣(市)政府
提起訴願。
不是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
? 簡單記:
中央機關 → 上級中央機關
縣市所屬機關 → 縣市政府
(B)正確 ✅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得依法提起訴願。
這就是本題答案。
一般人民可以提訴願,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成為訴願人。
尤其地方自治團體受到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如果認為該處分違法,可以依法提起訴願。
例如:
中央主管機關 → 對縣政府作成行政處分
↓
縣政府認為違法
↓
縣政府可以提起訴願
因此 B 正確。
(C)錯誤 ❌
題目說: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30日內為之,但行政處分達到後逾3年不得提起。
這裡有兩個要注意的地方。
① 利害關係人也有30日訴願期間
這部分基本上沒問題。
但「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的表述並不完整。
訴願期間原則上是: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
② 3年期間是重要考點
訴願法對於利害關係人的訴願期間有特別規定:
如果利害關係人不是處分相對人,訴願期間原則上自其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30日;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經過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因此題目把起算點一律寫成:
「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
並不正確。
❌ 所以 C 錯。
(D)錯誤 ❌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可逕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撤回訴願。
這是典型陷阱。
「代表人」雖然可以代表共同訴願人進行訴願程序,但撤回訴願涉及訴訟/程序處分權,不能單純認為代表人一經選定,就當然可以逕行撤回。
所以 D 錯。
? 四個選項快速比較
| 選項 | 判斷 | 核心理由 |
|---|---|---|
| A | ❌ | 縣市所屬機關的處分,原則上向縣市政府提訴願 |
| B | ✅ | 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公法人得對上級監督機關處分提起訴願 |
| C | ❌ | 利害關係人之30日訴願期間起算點有特別規定 |
| D | ❌ | 代表人並非當然可以逕行撤回全體訴願 |
⭐ 國考記憶
這題可以抓三個關鍵:
「自治團體可以訴願」→ B
「利害關係人 → 知悉30日+3年」
「代表人 ≠ 可以任意撤回」
所以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