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本國人甲與外國人乙在國外結婚後,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單位申請 居留簽證遭駁回,甲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依規定,得以外國 護照申請居留者,限持外國護照之外國國民,甲之訴訟被判決駁回。甲之 訴訟何以遭駁回?
(A)未遵守起訴期間
(B)無當事人能力
(C)非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D)不具備訴訟權能
統計: A(12), B(789), C(192), D(1431), E(0) #3865696
詳解 (共 7 筆)
這題答案是 D「不具備訴訟權能」。而且正好可以和你前面整理的111年憲判字第20號連在一起理解。
一、核心原因:甲「沒有公法上請求權」
本題:
?? 甲=本國人
? 乙=外國人
乙向我國駐外單位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 被拒絕
甲卻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問題就在:
課予義務訴訟需要什麼?
課予義務訴訟是人民認為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的案件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不作為,或駁回其申請,因而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因此,原告必須具有:
公法上請求權 → 訴訟權能
但本題中,依法得以外國護照申請居留簽證的人,是:
持外國護照之外國國民乙
而不是本國籍配偶甲。
所以:
甲沒有「要求外交機關核發乙居留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
因此甲雖然是婚姻關係中的本國籍配偶,但不具備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的訴訟權能。
所以答案:
D
二、為什麼不是 B「無當事人能力」?
這是很容易考的陷阱。
當事人能力 ≠ 訴訟權能
當事人能力是指:
能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自然人原則上具有當事人能力。
甲是自然人,因此:
✅ 甲有當事人能力。
但「有資格當原告」不代表「有資格就這個具體事件提告」。
甲欠缺的是:
❌ 本件課予義務訴訟的訴訟權能
所以 B 錯、D 對。
三、再連到111年憲判字第20號
這就是最重要的比較。
外國籍配偶乙
乙是:
簽證申請人
因此乙具有申請簽證的公法上地位。
如果乙的申請被拒絕,可以依法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
要求行政機關作成核發簽證的處分。
本國籍配偶甲
甲不是簽證申請人,也沒有:
「為外籍配偶申請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
所以甲:
❌ 不能提課予義務訴訟。
但是,111年憲判字第20號又特別保障甲的婚姻自由。
因為拒絕乙入境,可能影響甲與乙:
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權利
所以甲並非完全沒有救濟途徑。
甲可以主張自己受到法律上利益的侵害,提起:
撤銷訴訟
四、這題與前一題直接對照
| 身分 | 課予義務訴訟 | 撤銷訴訟 |
|---|---|---|
| 外籍配偶乙 | ✅ 可以 | — |
| 本國籍配偶甲 | ❌ 不具訴訟權能 | ✅ 可以 |
? 超重要口訣
「外配申請 → 外配課予;國配受侵害 → 國配撤銷。」
五、四個選項快速排除
(A) 未遵守起訴期間 ❌
本題不是因為逾期,而是甲本身沒有提起該訴訟的權利。
(B) 無當事人能力 ❌
甲是自然人,當然具有當事人能力。
(C) 非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
駁回居留簽證本身就是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
(D) 不具備訴訟權能 ✅
甲沒有為乙申請居留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最後一句記憶:
「甲不是不能告,而是不能用『課予義務訴訟』告;甲有婚姻自由的法律上利益,所以可走『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