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警察甲巡邏時,欲對路人乙為身分之查證。乙不服該臨檢手段,應提起何 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一般給付訴訟
(C)確認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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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426), C(1268), D(156), E(0) #3865698
統計: A(303), B(426), C(1268), D(156), E(0) #3865698
詳解 (共 8 筆)
#7353605
(C) 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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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298
非AI,AI解答不一定正確好嗎
警察臨檢為行使一系列警察職權的總和性概念,因而需依個案進行判斷其法律性質。若臨檢行為有禁止、誡命等意思表示,課予相對人應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要素者,屬於行政處分。
且警察臨檢行為具有即時發生、即時完成的性質,為已消滅之行政處分,因無訴之利益,不得提起撤銷訴訟。僅得對於過去已消滅的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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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660
114高9說警執法6、7、8條臨檢是事實行為
結果一堆人說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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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441
針對已經結束的臨檢行為,民眾無法提起撤銷訴訟(因為沒有撤銷的實益)。民眾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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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473
(留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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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已執行完成>無回復可能>確認事實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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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得救,提一般給付訴訟:金錢給付、回復原狀、停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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