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人民自願接受 強制執行,如人民不為給付時,該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B)由該行政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C)聲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D)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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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4), B(267), C(276), D(1149), E(0) #3865679

詳解 (共 8 筆)

#7349862
行政程序法§148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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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305 Ⅰ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ㅤㅤ
* 行政訴訟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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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855
行政執行法§11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1.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2.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A:行政執行署負責的是由行政處分產生的金錢給付義務。不適用於行政契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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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27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B:間接和直接強制是對於行政義務不履行的執行手段,不適用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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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1執行機關及強制執行之原則
1.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2.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C:行政契約為公法關係,應透過行政法院執行,一般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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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48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1.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2.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3.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305給付裁判之執行
1.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2.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3.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4.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行政訴訟法§3-1行政法院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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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609
這題是行政法中關於**「行政契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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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982
行政程序法§148Ⅰ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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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369

(速)執行

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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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805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強制執行之執行為執行名義。
準用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規定
(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經裁判確定,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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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199
關鍵在於:行政契約+金錢給付義務+約定自...
(共 2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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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192

對,你補充的法條是更精確的完整解答。這題應該以你提供的《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搭配《行政訴訟法》第305條來理解。

這題答案:D ✅

題目: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人民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人民不為給付時,應如何處理?

① 行政程序法§148Ⅰ

關鍵文字: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也就是: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 契約本身可以成為執行名義

不需要先取得法院的給付判決。

② §148Ⅲ:準用行政訴訟法

第148條第三項: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所以接著看《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③ 行政訴訟法§305Ⅰ

你引用的規定: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而:

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所以本題就是:

行政契約

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人民不履行

以行政契約作為執行名義

聲請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因此:

D ✅

? 四個選項一次搞懂

A ❌ 行政執行分署

這是很容易掉進去的陷阱。

一般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確實可能適用行政執行法,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但本題是特殊情形: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有《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的特別規定。

所以不是 A。

B ❌ 行政機關自己強制執行

不對。

行政機關不是自己依行政契約直接採取行政執行法上的直接、間接強制。

而是:

聲請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C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也錯。

因為這是:

公法上的行政契約

準用的是:

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規定

所以不是普通民事法院。

D ✅

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正確。

? 這題最好這樣背

行政契約 §148

自願接受執行 → 契約就是執行名義

然後:

§148Ⅲ → 準用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

再接:

行政訴訟法§305 → 地方行政法院

最後:

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國考口訣

「行政契約自願執行,契約就是名義;148準用305,地方行政法院執行。」

這樣遇到這類題目,就不會被「公法上金錢給付」四個字騙去選 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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