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人民自願接受 強制執行,如人民不為給付時,該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B)由該行政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C)聲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D)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之
統計: A(1014), B(267), C(276), D(1149), E(0) #3865679
詳解 (共 8 筆)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2.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2.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2.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2.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3.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2.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3.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4.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速)執行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強制執行之執行為執行名義。
準用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規定
(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經裁判確定,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得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對,你補充的法條是更精確的完整解答。這題應該以你提供的《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搭配《行政訴訟法》第305條來理解。
這題答案:D ✅
題目: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約定人民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人民不為給付時,應如何處理?
① 行政程序法§148Ⅰ
關鍵文字: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也就是: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 契約本身可以成為執行名義。
不需要先取得法院的給付判決。
② §148Ⅲ:準用行政訴訟法
第148條第三項: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所以接著看《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③ 行政訴訟法§305Ⅰ
你引用的規定: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而:
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所以本題就是:
行政契約
↓
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
人民不履行
↓
以行政契約作為執行名義
↓
聲請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因此:
D ✅
? 四個選項一次搞懂
A ❌ 行政執行分署
這是很容易掉進去的陷阱。
一般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確實可能適用行政執行法,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但本題是特殊情形: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有《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的特別規定。
所以不是 A。
B ❌ 行政機關自己強制執行
不對。
行政機關不是自己依行政契約直接採取行政執行法上的直接、間接強制。
而是:
聲請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C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也錯。
因為這是:
公法上的行政契約
準用的是:
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規定
所以不是普通民事法院。
D ✅
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正確。
? 這題最好這樣背
行政契約 §148
自願接受執行 → 契約就是執行名義
然後:
§148Ⅲ → 準用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
再接:
行政訴訟法§305 → 地方行政法院
最後:
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國考口訣
「行政契約自願執行,契約就是名義;148準用305,地方行政法院執行。」
這樣遇到這類題目,就不會被「公法上金錢給付」四個字騙去選 行政執行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