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何人為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A)親屬會議或繼承債權人
(B)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
(C)法院或親屬會議
(D)僅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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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03), C(194), D(1923), E(0) #402631
統計: A(21), B(103), C(194), D(1923), E(0) #402631
詳解 (共 2 筆)
#608156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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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390
根據中華民國現行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單獨行為:拋棄繼承是不需要相對人同意的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在「送達法院」時即發生效力。
- 法律效力:只有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才能合法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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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 (a) 親屬會議或繼承債權人:錯誤。向債權人或親屬會議表示拋棄,在法律上完全不生效力。
- ⭕ (b) 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錯誤。舊制(民國 74 年修正前)曾規定可向親屬會議或其它繼承人為之,但現行法已廢除此規定,一律必須向法院提出。
- ⭕ (c) 法院或親屬會議:錯誤。同上,親屬會議現已無權受理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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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注意:雖然拋棄繼承後,法律規定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例如順位在後的人),但這屬於「通知義務」,並非拋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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