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 補償。關於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B)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C)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補償請求權,自處分廢止時起逾 5 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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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204), C(230), D(327), E(0) #3524882
統計: A(86), B(2204), C(230), D(327), E(0) #3524882
詳解 (共 10 筆)
#7270868
(B) 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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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058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2項準用第120條第2項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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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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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條第3項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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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562
(B) 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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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173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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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980
對於補償金額或是否應補償發生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2項,應提起的是行政訴訟中的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給付補償,而不是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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