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為「公訴罪」,告訴乃論之罪又稱為「自訴罪」
(B)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影響是否取得告訴人資格之效果,於欠缺告訴時仍得進行偵查、審判 程序
(C)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偵查中應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為之,審判中應向法院為之,始生效力
(D)除法有明定者外,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既得事先捨棄,亦得事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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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8), C(2), D(3), E(0) #392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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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502218
正確答案為 (B) 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影響是否取得告訴人資格之效果,於欠缺告訴時仍得進行偵查、審判程序。
解析
- 選項 (B) 為何正確?(訴訟條件之核心)
- 非告訴乃論之罪:其訴訟要件不以「取得告訴」為前提。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告,國家偵查機關(檢察官、司法警察)只要知悉犯罪嫌疑,就「應」主動發動偵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 告訴的作用: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中,被害人如果提出告訴,其最大的法律效果是讓該被害人在訴訟法上取得「告訴人」的法定身分,進而享有聲請再議、於審判中陳述意見等訴訟權利。因此,即使欠缺告訴(例如被害人不願追究),國家依然可以且必須進行偵查與審判。
- 其餘選項「錯在哪裡」?(抓觀念陷阱)
- (A) 錯誤(名詞嚴重混淆):
-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是區分國家發動追訴是否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
- 「公訴/自訴」是區分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檢察官提起叫公訴;被害人自己請律師向法院提起叫自訴)。
-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都可以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亦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訴。選項將兩組完全不同的概念混為一談,屬於非法律人的常見誤解。
- (C) 錯誤(審判中不能向法院提出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規定,告訴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 刑事訴訟採「控訴原則(不告不理)」,法院是中立的審判機關,沒有偵查犯罪的權限。因此,告訴乃論之罪若在偵查中未向檢察官或警察合法提出告訴,是不可能直接「在審判中向法院補提告訴」的(若案件已由檢察官起訴,代表偵查中已有合法告訴,若無告訴檢察官根本不得起訴)。
- (D) 錯誤(告訴權不得事先捨棄):
- 刑事訴訟法上的告訴權是「公權力」的一種,涉及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基於公益考量,告訴權在「事先」是絕對不得捨棄的(實務見解認為,縱使被害人在事前簽署和解書同意不提告,該「事先捨棄告訴」的約定在法律上依然無效,事後仍可依法提告)。但告訴提出後,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法律允許「事後撤回」(刑訴第 238 條)。
- (A) 錯誤(名詞嚴重混淆):
口訣
非告乃不看告訴,沒人告也照樣辦!
告訴權不能預購(事先捨棄無效),審判中別找法官告(法官不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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