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並就其實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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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14), E(0) #3960713
統計: A(0), B(0), C(1), D(14), E(0) #3960713
詳解 (共 1 筆)
#7496648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物權編中「普通抵押權效力範圍」(民法第 862 條、第 864 條及第 877 條)的經典必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了解:設定抵押「後」才蓋的「獨立建物」(如頂樓增建),其所有權歸屬於地主(抵押人),抵押權效力本來是「不及於」它的。法律雖然允許為了拍賣方便而「一併拍賣」,但抵押權人對這棟新蓋的獨立建物賣得的價金,是「絕對沒有」優先受償權的!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中華民國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 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 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邏輯: 例如抵押主建物,其從物(如獨立設置之警衛亭)或從權利(如該基地之通行權)為了發揮整體經濟價值,依法通通都在抵押權的管轄範圍內。
- (B) 附加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為效力所及: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本文 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邏輯: 所謂「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例如原本三層樓房屋在設定抵押後,屋主又加蓋了沒有獨立出入口、必須透過三樓才能進出的廁所或遮雨棚。因為它在物理上、法律上已經與原本的建築物「附合」融為一體,不能獨立分割,所以自然直接成為抵押權效力所及的範圍。
- (C) 及於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64 條 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
- 邏輯: 抵押物(如土地或果園)在被法院「扣押前」,地主想怎麼採收果實、拿租金都是地主的自由;但一旦被法院「扣押後」,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包括樹上摘下來的果實等天然孳息)就會被鎖定,直接納入抵押權效力範圍,拿來充抵債務。
- (D) 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效力所及並有優先受償權: 錯誤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但書 規定,附加部分如果是獨立之物,且在設定「後」附加者,準用民法第 877 條 之規定(一併拍賣)。而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得於必要時,將其建築物一併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 邏輯: 題目寫「且具獨立性(例如蓋了有獨立內外出入口的頂樓加蓋)」,又是「設定後附加」。在法律上這屬於另一棟獨立的不動產,抵押權效力原則上不及於它。為了拍賣時房、地能由同一個人買下,避免產權複雜化,法院可以「一併拍賣」,但債主銀行對這棟新加蓋獨立建物的賣得價金「完全沒有優先受償權」。本選項宣稱「亦為效力所及且有優先受償權」,完全顛倒法理。
口訣
「設定後蓋獨立物,可以一併拍賣,但絕對不能優先拿錢!」
只要在抵押權範圍題目中看到「設定後」才蓋的「獨立」部分,選項只要敢寫「抵押權效力所及」或「有優先受償權」,直接抓出來打叉就對了!3秒輕鬆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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