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新北市政府向中央銀行商借黃金作為瑞芳黃金博物館展覽之用,並由新北市政府和中央銀行簽訂黃金借用 契約。依實務見解,該契約的屬性為何?
(A)委辦行政
(B)行政契約
(C)行政處分
(D)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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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91), C(7), D(601), E(0) #4026745
統計: A(25), B(591), C(7), D(601), E(0) #4026745
詳解 (共 7 筆)
#7502449
- (D) 私法契約:正確。
新北市政府(當時為臺北縣政府)向中央銀行商借黃金作為黃金博物館展覽之用,其本質是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文化展覽觀光),而向其他機關私法借貸、租借物品的行為。中央銀行出借黃金並非在行使公權力,該契約的內容屬於民法上的「使用借貸」或民事契約範疇,因此其屬性為私法契約(私法上的國庫行為、國庫行政)。 - (A) 委辦行政:錯誤。
委辦行政是指上級政府將其權限內的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商借展覽黃金不屬於這種類型。 - (B) 行政契約:錯誤。
行政契約必須是「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契約。本案的借用契約並未涉及任何公權力行使,故不屬於行政契約。 - (C) 行政處分:錯誤。
行政處分必須是行政機關單方的公法行為。本案是雙方在對等地位上「簽訂契約」,並非單方決定,且性質屬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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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5326
依據法務部法律字第 0970033804 號函釋實務見解,此契約屬於私法契約(私經濟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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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件:行政契約必須是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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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認定:中央銀行與臺北縣政府(現新北市政府)為了在瑞芳黃金博物館展出黃金,雙方所締結的「黃金借用契約」,其本質與一般私人間借用、保管動產的契約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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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雖然契約的雙方當事人皆為行政機關,但出借黃金作為展覽之用的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的高權行為,也沒有產生公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該契約整體綜合觀察,屬於私法契約而非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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