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機關為何?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B)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C)原處分機關
(D)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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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46), C(758), D(33), E(0) #4026754
統計: A(361), B(46), C(758), D(33), E(0) #4026754
詳解 (共 6 筆)
#7517839
行政執行法第四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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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5348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現改制為分署)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將強制的類型與執行機關區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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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例如:限期拆除違建、勒令停業):由原處分機關自行依法執行(採間接強制如代履行、怠金,或直接強制如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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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例如:醉漢管束、扣留危險物):由當下發現並有管轄權的該管行政機關(如警察局、消防局)直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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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例如:欠稅、罰鍰未交):屬於例外規定,必須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來統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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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問的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機關」,因此答案為 (C) 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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