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 115 年修正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視覺障礙鑑定基準為: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4,或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 內,或視覺功能無法以標準化視力或視野檢查測定時,由眼科醫師以其他醫學專業檢查綜合研判視覺辨 認困難者
(B)聽覺障礙之鑑定,以 500.1,000.2,000 赫茲三頻純音聽力平均為基準,僅在雙耳平均聽閾達50 分貝以 上時,始得鑑定為聽覺障礙,單側聽損不在鑑定範圍內
(C)學習障礙鑑定基準中所稱「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係指學生在各學科成績之間差距顯著,與其聽覺 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等基本學業能力無直接關聯
(D)語言障礙的鑑定基準包括構音異常.嗓音異常及語暢異常三項,發展性語言問題通常歸類於學習障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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