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醫療器材管理法,應聘僱技術人員之醫療器材商類別,不包含下列何者?
(A)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之製造業者
(B)從事醫療器材製造、滅菌或最終驗放之製造業者
(C)從事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或輸出之販賣業者
(D)從事醫療器材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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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0), C(5), D(1), E(0) #3972856
統計: A(6), B(0), C(5), D(1), E(0) #3972856
詳解 (共 4 筆)
#744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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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從事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或輸出之販賣業者 --> 其他選項的工作(A. 設計、B. 製造、D. 維修)都需要專業知識才能進行,本選項的批發、零售、輸出等單純就是買賣而已,老闆自己來就好了 (´・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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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063
考的有點細,製造業者只有輸入或維修才需要聘僱技術人員。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15 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
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第 11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第 15 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
第 10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第 11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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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853
|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
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ㅤㅤ
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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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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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造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符合其一)
(二)製造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符合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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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器材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 | 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出、租賃之販賣業者不在需要聘僱技術人員的範圍 |
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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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醫療器材技術人員。
(二)維修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符合其一)
(三)維修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人員(符合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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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具放射性之非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者之技術人員,除得聘僱具前項資格之一者外,亦得聘僱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放射相關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於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維修之販賣業者,從事製造或維修相關業務一年以上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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