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其刪除、 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之請求,應於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幾日?(A)10 日(B)20 日(C)30 日(D)4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