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特殊教育法(民98)第47 條高級中學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
(A)A.每二年
(B)B.每三年
(C)C.每四年
(D)D.每五年 辦理一次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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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05), C(81), D(2), E(0) #97801

詳解 (共 3 筆)

#3956172
補充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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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0555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第 53 條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
2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3 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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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2745
答案應該改成四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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