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工程,廠商與機關 間關於決標有爭議時,其訴訟事件應 由何機關審判?
(A) 大法官會議
(B)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C) 高等法院
(D) 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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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2), C(115), D(677), E(0) #3895499

詳解 (共 2 筆)

#737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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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屬公法上爭議,其後續的訴訟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1, 2, 3]
爭議處理與救濟途徑整理
1. 爭議屬性與管轄
爭議性質:招標、審標、決標階段雙方尚未締結契約,屬於公法關係而非私法契約關係。
審判機關:由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審判 [1, 2]
2. 救濟程序步驟
若廠商對決標結果認為違法或不服,法定救濟程序如下:
第一階段:異議
  • 廠商應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1]
第二階段:申訴
  • 若不服機關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直轄市政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依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需再經過傳統訴願程序 [1, 2, 3]
第三階段:行政訴訟
  • 廠商若對審議判斷不服,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 2]
對比提醒若爭議發生在履約或驗收階段(此時已有契約關係),則屬於私法上爭議,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判,而非行政法院。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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