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法律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處以罰鍰。依司法院解 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述規定屬於對言論的時間、地點、方式之限制
(B)上述規定對言論自由產生重大干預,應該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C)上述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廣告虛偽誇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公共利益而合憲
(D)化粧品對人民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手段與目的間有必要關聯性而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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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90), C(406), D(116), E(0) #3928806
統計: A(95), B(390), C(406), D(116), E(0) #3928806
詳解 (共 4 筆)
#7408111
釋字第744號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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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456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上述規定對言論自由產生重大干預,應該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這題考的是—— 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案)。以下用最簡單的「憲法天條邏輯」,幫你直接找出唯一正確的敘述:
關鍵:「事前審查」是言論自由的致命地雷!
化粧品廣告雖然是「商業言論」,但只要政府規定必須「在廣告刊登前先送給官方核准(事前審查)」,這在憲法上就是極度嚴重的重大干預。大法官一律會開啟 「嚴格審查標準」(原則上推定違憲)!
我們用這套嚴格審查的法理來檢視選項:
- (A) 上述規定屬於對言論的時間、地點、方式之限制
- 解析:錯誤。這項規定是審查廣告的「內容本身(內容管制)」,不准宣傳特定功效,而且是「事前封殺」,根本不是單純只管時間、地點或播送方式(如果是只管時間地點,就不會叫你事前送審內容了)。
- (B) 上述規定對言論自由產生重大干預,應該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 解析:敘述完全正確,這就是答案!
- 釋字第 744 號解釋 明確指出,如果法律非得規定事前審查,因為這種限制對言論自由的干預實在是太巨大了,所以法律「必須」同時建立一配套:一旦主管機關不准廣告過關,國家必須給予人民能夠「立刻、迅速獲得法官審理(立即司法救濟)」的特快車管道,否則就是違憲。
- (C) 上述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廣告虛偽誇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公共利益而合憲
- 解析:錯誤。雖然避免廣告吹牛、保護消費者確實是好的目的,但大法官認為,要達到這個目的,政府在廣告刊登後發現吹牛再去「事後處罰、勒令下架」就好了。採取「事前一律不准登,審過才能登」的手段是殺雞用牛刀,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這項事前審查規定已經被宣告 【違憲失效】,選項說它合憲是錯誤的。
- (D) 化粧品對人民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手段與目的間有必要關聯性而合憲
- 解析:完全胡說八道!
- 大法官在理由書中特別打臉政府:「化粧品跟毒品或致命藥物不同,它通常只是抹在臉上、皮膚上,並不會對人民的生命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重大威脅』!」
- 既然沒有這種立即致命的危險,政府就沒有權力發動最嚴厲的「事前審查」制度。
考場上只要看到「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請在心裡大喊:「這早就違憲了!」
- 為什麼違憲? -> 因為干預太重大,且化粧品又不會馬上吃死人(沒有直接、立即之威脅)。
- 真的要事前審查該怎麼辦? -> 必須給予人民【立即司法救濟的機會】(也就是本題的正確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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