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甲雇主為能趕工,與乙約定以2個月為期,每日 工作12小時,另外以代班為名,實質加班2小時,下列何者正確?
(A)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甲無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B)此約定為契約自由,有效,甲必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C)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但甲仍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D)此約定未違反法令,有效,代班並非延長工時工作,且甲仍需支付代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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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1), C(544), D(38), E(0) #367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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