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法規廢止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法規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而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C)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D)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333), C(95), D(51), E(0) #3676139
統計: A(30), B(333), C(95), D(51), E(0) #3676139
詳解 (共 4 筆)
#7486919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