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承租公有零售市場之攤商因積欠攤位租金,被移送強制執行,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B)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C)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D)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認有侵害權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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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31), C(29), D(420), E(0) #3960053
統計: A(113), B(31), C(29), D(420), E(0) #3960053
詳解 (共 2 筆)
#7503961
(A) 承租公有零售市場之攤商因積欠攤位租金,被移送強制執行,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903505010 號行政函釋要旨:
於 92、93 年間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承租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經法院民事判決須償還租金,並業經地方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執行及發給債權憑證在案,故不生適用行政執行法之問題。
說明二、... 行政執行法上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指人民對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所負擔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且限於行政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包括私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關於行政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係由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辦理;私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係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辦理,合先敘明。
(D)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認有侵害權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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